李斯特(Liszt)巡禮之年第一年《瑞士》(Annees de pelerinage Premiere annee, Suisse S160

 

樂曲簡介:

邵義強著,《浪漫派樂曲賞析(二)》,錦鏽出版社,第335-337頁):

1833年李斯特在白遼士帶領下參加瑪莉‧達古伯爵夫人的沙龍集會。這位大他6歲的貴婦不僅會彈鋼琴,對文學、藝術的造詣也很深,李斯特被她的魅力迷住進而拜倒石榴裙下。之後兩人為避開人們耳目,於18355月,私奔到瑞士蕾夢湖畔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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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 Liszt )帕格尼尼大練習曲( Grandes Etudes de Paganini S141

 

樂曲簡介:

邵義強著,《浪漫派樂曲賞析(二)》,錦鏽出版社,第330-333頁):

1837 年李斯特 26 歲時,將帕格尼尼著名的協奏曲《鐘》( La Campanella )的終樂章改編成鋼琴曲。乍看之下,這似乎是一項非常冒失的舉動,但李斯特並不外行,他所編成的鋼琴曲優美精妙,與原曲同屬佳作。從此李斯特打鐵趁熱,陸續將帕格尼尼《隨想曲集》中的五曲也改編成鋼琴曲。 3 年後即 1840 年,樂譜出版時,題為《帕格尼尼超技練習曲》,呈獻給克拉拉‧舒曼。 1851 年再版時,刪去「超技」二字,改用現在的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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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Liszt)超技練習曲(Etudes d’exexution transcendante S139

 

樂曲簡介:

邵義強著,《浪漫派樂曲賞析(二)》,錦鏽出版社,第326-330頁):

1826年李斯特14歲在馬賽出版《十二首鋼琴練習曲》,即為本曲的第一版。1939年李斯特將本曲改寫並獻給他10-11歲間的老師徹爾尼,1951年李斯特40歲時將此作品二度改寫,並將本曲冠上《超技練習曲》之名,同樣呈獻給徹爾尼。本曲更正確的譯名應為《卓越的演奏用練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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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Liszt)三首演奏會用練習曲(Trois Etudes de concert S144

 

樂曲簡介:

邵義強著,《浪漫派樂曲賞析(二)》,錦鏽出版社,第324-325頁):

第一曲「悲傷」(Il Iame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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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勒(Mahler)悲嘆之歌(Das Klagende Lied

 

樂曲簡介:

海老澤敏著,《馬勒》,pp.104-112,美樂出版社:

馬勒將本曲作為其作曲生涯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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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Liszt)b小調鋼琴奏鳴曲(Piano Sonata in b minor S178

 

樂曲簡介:

邵義強著,《浪漫派樂曲賞析(二)》,錦鏽出版社,第322-324頁):

李斯特為答謝舒曼題獻給他《C大調幻想曲》,特地於1852年到次年,在威瑪寫作本曲,題獻給舒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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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Liszt)匈牙利狂想曲(Rhapsodies hongroises S244

 

樂曲簡介:

邵義強著,《浪漫派樂曲賞析(二)》,錦鏽出版社,第311-320頁):

李斯特的《匈牙利狂想曲》全部共有十五首,若將四首遺作追加上去,則應該多達十九首。可是這四首遺作幾乎不為人知。在這些狂想曲中,蘊藏著匈牙利人的抑鬱與熱情的國民特性,是一般國民音樂中最傑出的典型。所謂「狂想曲」是一種用歌謠樂句譜成、曲體自由的短歌。李斯特這些精心創作的匈牙利狂想曲,旋律多彩,節奏生動,是鋼琴曲中最膾炙人口的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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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勒(Mahler)第九號交響曲(Symphony No.9

 

樂曲簡介:

門馬直美著,《馬勒》,pp.95-101,美樂出版社:

馬勒寫作本曲期間,身體非常疲憊,經常想到死亡。在本曲之前寫作的《大地之歌》,之所以未附上《第九號》的交響曲名稱,原因就是想到《第九號》曾經帶給前輩作曲家們厄運,才避免了《第九號》的稱呼。可是這次卻真正下筆創作《第九號交響曲》,可見馬勒已勇敢正視死亡問題。事實上,馬勒就曾把「噢﹗我所消失的青春歲月呀﹗噢﹗我所消耗的愛情呀﹗」等字樣記在本曲第一樂章中發展風樂段,另在第三樂章的開頭,草稿裡也記有「住在阿波羅的兄弟」,最後在第四樂章的末尾記入「如死亡一般」來結束。由此可見,本曲與死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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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勒(Mahler)大地之歌(Das Lied von der Erde

 

樂曲簡介:

門馬直美著,《馬勒》,pp.80-94,美樂出版社:

本曲使用德譯的漢詩做為歌詞,但此一歌詞不單是成為譜曲的線索而已,同時也讓我們發現馬勒的厭世觀與唯美主義,也與此一東方幻想國的思想產生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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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c 10 Tue 2013 08:57
  • 量刑

量刑

97台上1412號:

刑罰裁量上所謂之「重複使用禁止原則」,係指法院在量刑時,禁止對於法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要素重複使用,作為衡酌處刑之依據。蓋因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要素皆為判斷行為不法之要素,其在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時,既已加以援用,則在刑罰裁量時,自應禁止重複使用,援為處刑衡量之事項,以免造成罪刑不相當之結果。例如: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構成要件要素之主體限於「公務員」之身分,由於「公務員」已屬該罪之構成要件要素,故就該罪科刑時,即不得再以「被告身為公務員,竟知法犯法」為從重量刑之事由。惟此一原則,僅係限制法院不得將構成要件要素重複作為處刑之衡量事項,並非限制法院不得以其他事由作為裁量刑罰之參考。查刑法上之擄人勒贖罪,係以行為人基於勒贖之意思而為擄人行為之實行,藉以遂行其勒贖得財之目的。其構成要件要素為意圖勒贖(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及擄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而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規定,係科刑輕重之標準之一,並非擄人勒贖罪之構成要件要素,則第一審審酌上訴人擄人勒贖行為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之傷害,而為量刑參考之一,即無違反「重複使用禁止原則」可言。

98台上1775

科刑基礎與科刑標準之關係至為密切,在適用上,對犯罪行為論罪科刑時,應先確認其科刑基礎,始得進而依科刑標準,諭知其宣告刑。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五十七條,為使法院於科刑時,嚴守責任原則,乃將此法理特別明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科刑基礎,並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第五十七條所列十種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又刑事實體法對於何種犯罪應擔負何種刑責,立法時即已斟酌不同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涵攝相異之可罰性,而賦予不同之刑罰效果。諸如,同為登載不實文書罪,因犯罪者為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而異其刑罰內容(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參照);同為殺人罪,因被害者係一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亦異其法律效果(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參照)。此外,依刑法總則規定而加重或減輕其刑者(例如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因累犯而加重其刑,同法第五十九條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情輕法重而酌減其刑等等),亦變更其刑罰內容。是以形成罪責之法定構成要件要素,在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時,既因構成不同罪名而異其刑罰內容,或已適用刑法總則加重或減輕其刑規定而變易其刑罰效果,則在刑罰裁量時,自不得因其為特別構成要件要素或具備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而特予強調或重複引用,援為量刑審酌之事項,以免造成罪刑不相當之結果,此即學理所謂「禁止重複評價之原則」。從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構成要件要素之主體既僅限於「公務員」之身分,就該罪科刑時,即不得再以「被告身為公務員,竟知法犯法」或「被告身為公務員,未能以身作則」為量刑之事由。原判決理由內記載審酌上訴人等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未能以身作則」,為求便宜行事,竟以義美旅行社開立之不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作為出國考察報帳核銷之用,足以生損害於二崙鄉代表會及斗六市代表會經費執行與核銷帳目之正確性等情,認量刑不宜從寬(見原判決第十八頁第二十二至二十三行),將上開形成罪責之法定構成要件要素,重複作為科刑審酌事項,自有違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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