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權利)的抗爭(Der Kampf ums Recht--耶林(Rudolf von Jhering)著,蔡震榮、鄭善印合譯,三峰出版社,1993.06初版

 

法的目標在於和平,但其所用的手段卻是抗爭。(p.5

 

世界上所有的權利,都是經由抗爭而來,……從而,正義一方面手持天秤,以此來權衡法;他方面則手持利劍,以此來貫徹法。(p.5

 

從來的理論,明顯地,都是在作正義之天秤的工作,而非正義之利劍的工作。(p.6

 

眾所週知,Recht(法)這個字,被用來表現主觀的與客觀的兩種意義。客觀意義的法(Recht),是指經由國家所操作的法原則以及生活的實定法秩序等概念,而主觀意義的法(Recht),則是指在人類具體權源的抽象規則上之具體轉換點的概念。不論那一種意義的法,都會碰到對抗,而不論何者,皆須將之克服。(P.7

 

然而,法的修正,卻經常需要付出對既存法及私益加以毅然決然干涉的代價。無數個人及各種立場的利益,長期以來,一直都以某種方法和現存法勾結,倘若不對這些利益毅然加以侵害,即不能廢止現存法;對於這些法命題或制度的懷疑,實即意著要對有這些利益宣戰,以及要剝離那有千百隻吸盤的腔腸動物。而任何這種嚐試,都會引起利益威脅者,在自我保存本能的行動下激烈的對抗,抗爭因而不能避免。這種抗爭正如所有的抗爭一般,決定其勝負的,並非理由的充分與否,而是兩對造勢力的實力關係如何。(p.8-9

 

法只有在清算自己的過去之後,才能獲得重生。(p.9

 

吾人必須堅決地駁斥,由沙維尼所提倡,並迅速獲得一般承認的法與語言藝術具有相同結構的見解。……這種見解是真正的浪漫主義觀,……只須觀察有史籍記載的歷史所教示給吾人的法生成的資料,即可明白。這些資料都告訴我們:法的生成,一如人的生產,通常都伴隨著劇烈的陣痛。(p.10

 

是故,塑造民族與法之間最堅固聯繫的事物,並非空洞的習慣,而是犧牲。(p.11

 

在吾人日常生活的經驗上,不少訴訟顯示出,繫爭標的的價值,與預測花費的勞力、紛擾及犧牲並不成正比例,沒有人會對掉在水中1Taler的錢,而用2Taler去換取對其而言,要花多少錢的問題,是一個純粹的計算問題。若然,則其為何對訴訟不用同樣的方式呢?(p.13

 

然而,若一個民族應該不問一平方公里土地的價值而去抗爭,則吾人不禁要問:為何一個農夫不應為其一小帶狀的土地而抗爭?是否吾人應遵守「神雖許可,牛卻不允」的格言,而放棄農民?事實上,一個民族並非由於一平方公里的土地,而是由於其自我的意願、榮譽及獨立而抗爭。同樣的,在訴訟事件中,提起訴訟的人,也並非由於權利的些微被忽視,亦即,輕微的繫爭標的物,而是由於當事人的自我主張,及權利感覺等理念目的而抗爭。……而是為了要實現其正當的權利。…訴訟對他而言,是從一個單純的利益問題,進入另一個品格的問題:主張,或者放棄人格。(p.14-15

 

從而,權利的主張,乃倫理的自我保存義務,而權利的完全放棄在現代雖然不可能,但在以往卻可能則是倫理的自殺。(p.16

 

然而,所有權人之物,若是被他人善意占有,則情況即完全相反。此時,所有權人應作何種反應的問題,即非權利感覺、品格或人格的問題,而是純粹的利益問題。(p.17

 

權利的抗爭是有格調的詩句。(p.20

 

未曾經歷過自我或他人因權利受害而感覺到痛苦的人,縱使將整部羅馬法大全都記入腦中,也無法知道權利是什麼。是故,並非理解力,而是感覺,才能讓我們回答,法用語中的所謂權利感覺,乃所有權利的心理泉源這一問題。……權利的力量一如愛,是源自於感覺;理解力及洞察力都不能替代所欠缺的感覺。……而真理正是先前所已說明的權利乃人格的倫理生存條件,而權利的主張,即人格自身的倫理自我保存。(p.21

 

從而,對於「毋為不法」及「毋忍受不法」的兩個命題,若依其各自的實際意義,想在社會生活中給予評價的話,我將會認為,最重要的法則是「毋忍受不法」,其次才是「毋為不法」。(p.25

 

一個國家的法與正義想要昌盛,不能光靠法官長年坐在椅子上靜待案件,也不能光靠警局不斷派出幹員,而要靠所有人去共同完成各自的使命才能達成。(p.25-26

 

只有私法上的鬥士,才會成為憲法及國際法上的鬥士;在私權關係上學的本領,會在為民族的自由而抗爭及抵禦外侮的時候再次出現換句話說,在私法中播下的種子,會在憲法及國際法上收割。……若吾人想知道,一個民族在必要時,將如何去防衛其政治上的權利及國際法上的地位,則只要看其個別成員在私生活上,如何主張自我權利即可。……因此,古民族的羅馬人,其能在內部表現出最高度的政治發展,外部展現出最強大的武力擴張,同時,又能擁有最完整的私法,即非偶然。(p.29-30

 

對於一個國家而言,其受外國尊重的內部安定及無可動搖的寶藏,再也沒有比維護和保養國民的權利感覺來得重要的了。……因為,權利感覺是整株樹木的根;根若不能發揮作用,而枯死在岩石及不毛的沙漠上,則雖樹木的其他地方仍然欣欣向榮,但暴風雨一來的時候,整株樹木就要成為無根的草了。然而,樹幹及樹梢雖具有人可得見的優點,但深植地下的根則不為人所見;同樣的,不正法律及惡劣法制度所帶給民族倫理力量的毀滅性影響,也是在這種政治門外漢所不願注意的地底下滋長。(p.31

 

惡法並不能長期滋養健全的權利感覺,相反地,會使其遲鈍、萎縮及腐化。因為,權利的本質就在前述一再指陳的自由行為上自由的行為相對於權利感覺,正如流通的空氣相對於火焰一般;自由行為的禁止或萎縮,即是權利感覺的窒息。(p.32-33

 

另有林文雄譯本,協志工業叢書,1996.12,一版。書名為《為權利而抗爭》。

我們這一代對本書的最初認識,大都來自於王澤鑑老師的《民法實例演習民法總則》一書的首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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