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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羅《論義務》(王煥生譯文)

 

關於公正的準則,這就是第一,不傷害他人,第二,有利於公共利益。(1-10

 

在所有的不公正行為中,莫過於有些人在作最大的欺騙,卻想讓自己顯得是高尚的人。(1-13

 

當我們施予善行和表示感激時,如果其他情況都完全一樣,那麼我們的最大義務在於最大可能地幫助一個最需要幫助的人。1-15

 

如果有什麼東西可以於我們自己毫無損失地提供給他人,那麼我們就應該提供給甚至是不相識的人。由此便產生了這樣一個共同規則:不要阻止人們使用流動的水;如果有人需要,允許從你的火中取火;給諮詢者真誠的勸告。所有這些對獲得者有益,對提供者也不會感到為難。……因此日常的慷慨應保持在恩尼烏斯提出的「自己的光亮也不變暗淡」這種限度,以使我們能對自己的親人保持慷慨。(1-16

 

雖然所有的美德都能吸引我們,並促使我們敬愛被認為具有這些美德的人們,然而公正和慷慨最具有這種力量。但是任何東西都不及高尚之人習性相似更令人愉快,更能把人們聯繫起來。在具有同樣的興趣、同樣的願望的人們中間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即每個人會像自己愛他人地那樣為他人所愛,而從實現畢達哥拉斯在友誼中看的最崇高的東西:願許多人變成一個人。1-17

 

凡依仗無知無識的群眾的謬誤而得勢的人,不能被列入偉大人物之列。(1-19

 

引導法律進行懲罰的不是憤怒,而是公正。(1-25

 

要遠遠地避開憤怒,因為心懷憤怒不可能作出任何公正的事情,不可能思考任何問題。在大部分情況下應採用溫和的責備,但伴之以嚴肅,做到既嚴肅,又不帶侮辱。(1-38

 

智慧為一切德性之首,……認識和觀察自然如果不繼之以對事物的任何行動,那麼這種認識和觀察從某種角度來說便是不完善的、未完成的。(1-44

 

人們的社會聯繫和他們之間的共同關係應勝過於認識追求。……一切能維護人們之間的結合和聯繫的義務應該比那些認識事物和科學研究有關的義務更重要。(1-44

 

但願能確定這樣一條規則,即在選擇義務時,處於突出地位的應是那種以人們之間的互相聯繫為基礎的義務。……深思熟慮的行動比周詳的思考更重要。……在人們共同關係本身存在著義務等級,從那些等級中可以理解,什麼義務重於其他義務。(1-45

 

在所有各種保護和維持權力的手段中,沒有什麼比受人尊敬更合適,沒有什麼比令人懼怕更不適宜。(2-7

 

公正與理解能力相結合,便會具有所希望的那種贏得信任的強大力量;公正若無見識,仍會具有很大的力量;見識若無公正,便不會有任何意義。(2-9

 

公正只要具有這一種德性,便會被稱為高尚的人,民眾認為它是某種特別令人驚異的東西,而且這樣認為是完全合理的:因為任何一個害怕死亡、害怕災難、害怕放逐、害怕貧困的人,或者把與上述這些相反的東西看得比公正更重要的人,都不可能是公正的人。(2-11

 

制定法律的原因與擁立國王的原因是一樣的。要知道,人們一向追求的就是權利的平等,而且不可能存在另樣的權利。如果他們從一個公正而高尚的人那裏達到了這一點,他們便會心滿意足了。既然未能達到這一點,因此便發明了法律,讓它永遠用同一個聲音和所有的人說話。2-12

 

一個將要管理國家事務的人首先應該關心的是使每個人擁有自己的財產,並且使私人財產不會從國家方面而遭受損失。……為了維護私有財產,才建立了國家和公民社會。事實上,人們盡管由天性引導而聚合起來,但是他們正是希望保護自己的財產而尋求城市作為保障。(2-21)……使每個人能自由地、無憂無慮地保持自己的財產,這是國家和城市的責任。(2-22

 

處於國家領導地位的人們沒有什麼能比克己和自制更容易激起人們的善意。(2-22

 

因為他(伯羅奔尼撒半島北部沿海城市西庫昂的阿拉托斯)恢復了權利的那些人的財產已由他人(僭主尼科克勒斯統治的相關人,後被阿拉托斯推翻)占有,他認為讓他們處於貧困之中是極不合理的,但是他又認為,取消業已五十年的財產所有權也不太合理,……同他們審議占有他人財產者的案情和失去自己的財產者的案情,並在對所有進行評估之後做到說服一些人寧可接受金錢補償而放棄所有權,說服另一些人認為得到相應的現金比收回所有權更有利,從而在建立起和睦之後,所有的人都毫無怨言地離去。……一個賢德之人的最正確的決定和智慧在於不引起公民間的利益矛盾,而是讓所有的人處於同一個公平原則之下。(2-23

 

不僅自然,即自然法則,而且在單個的社會中,國家據以維繫的人民法律都這樣地規定: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他人。(3-5

 

正派之人也不可為了朋友而做違背國家利益、違背誓言、違背忠實的事情,即使是涉及朋友本人的案件的承審員,也不可這樣做,因為當他接受承審員職務時,他便放棄了朋友身分。他所能盡的友誼責任僅在於盡可能使朋友的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3-10

 

正派之人是這樣的人,他會給予所有他可能給予的人益處,卻不傷害任何人,除非自己遭到不公正的對待。……凡不公正的既不可能是有利的,也不可能是有益的。(3-19

 

宣誓是一種宗教性質的保證,你們發誓做什麼事情,就好像請神明作證人進行允諾,那是必須遵守的。(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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